江西省紀檢部門消息,今年3月份,該省南城縣委常委、常務副縣長曹志剛、南城縣紀委副書記席新國、南城縣公安局金山口派出所所長鄧民、南城縣人口與計生委副主任章喜元等8人,在該縣農業局幹部崔某家裡吃午飯後賭博。近期,撫州市紀委、監察局嚴肅查處了該賭博案件,免除相關人員職務,給予紀律處分,併在全市通報;“社會人員”章某、張某、嚴某等3人參與賭博的問題移交公安部門處理。(5月20日中國新聞網)
  常言道,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。當下已經是21世紀了,這種觀念在一些地方還沒有扭轉過來,就像這則新聞中所報道的,政府官員與社會人員同時參與賭博,官員受免職、黨紀政紀和通報處分,而3名社會人員則被移送司法機關,這種官民有別的處理方式、結果和依據等來自哪裡,需要給公眾一個說法,否則,損害法制尊嚴,同時,又無聲地宣告黨政領導幹部是“特殊公民”,違法可以不受法律處�
  黨紀政紀處分不能代替法律懲罰,應該是基本的社會常識,當地紀檢部門不會不知道。2009年,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印發《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》,其中第四條規定:“黨政領導幹部受到問責,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,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。”對照條例,曹志剛等人在受到免職問責和黨紀政紀處分以後,本應再移送司法機關。
  同時,黨章也規定,共產黨員沒有個人特權和特殊利益。所以當黨政官員違法以後,不應免受法律製裁,換言之,如果一些黨政官員因違法被問責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等,並不能代替法律懲處。但當地紀檢部門卻沒有這麼做,只是把3名社會人員移送司法機關,也暴露了司法不公平的某些問題來源,值得警惕和反思。
 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,“以營利為目的,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並處罰金。”官員賭博,除了應當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以外,還要接受法律的懲罰,應在完成問責和黨紀政紀處分以後,移送司法機關,或者同步進行,從而維護法律尊嚴。對此,亟須出台剛性制度規定加以約束,這既是維護法律尊嚴、加強對貪官的監督的需要,也是解決監督缺失的題中之意。(王捷)  (原標題:官民賭博懲罰豈能“內外”有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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